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自媒体、短视频逐渐火爆,人们已经习惯随手一拍,将自己看到的各种行为、现象、事件等用照片或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上传分享,尤其是对于各种不文明行为,比如高铁上强行占座、开车时强行加塞变道、随地大小便等事件不胜枚举。那么,这样曝光他人的行为合法吗?是否会侵犯到被曝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6月10日22时许,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住户楼电梯内,李某在独自乘坐电梯时在电梯内小便,被电梯内监控视频记录,随后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将李某在电梯内小便的视频发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并对其行为进行谴责。李某认为,该微信群内有一百余人,物业工作人员将其视频发至业主微信群对李某的心理造成了严重损害,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上述案件中,李某的行为显然属于公认的不文明行为,那么物业工作人员曝光李某的不文明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吗?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犯名誉权要从四个方面来进行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2.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4.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积极联系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并释明法律。法院认为,在该案中,物业工作人员并未对视频进行任何虚构处理,视频内容是对不文明行为的真实记录而非虚假事实,不构成诽谤,虽然物业工作人员在微信群内对行为人进行了谴责,但性质上尚未达到侮辱的程度,公开视频的目的是净化社会风气,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因此不满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