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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对方的债务提供保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小天水法庭  发布时间:2024-06-29 11:00:03 打印 字号: | |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提供连带保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保证的一方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秦州区法院小天水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答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2日秦州区某银行(贷款人)与周某刚(借款人)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25万元贷款用于其经营的某农业合作社资金周转,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1日。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该银行又与周某刚之妻单某梅签订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单某梅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周某刚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故该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刚、单某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5万元及利息。

周某刚、单某梅辩称,该债务中单某梅仅是保证人身份,不属于债务人,请求法院驳回该银行主张单某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秦州区某银行与周某刚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单某梅签订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其义务。银行按约放款,周某刚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

关于单某梅的还款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某梅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周某刚的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名义上作为本案所涉借款的担保人进行签字,但实质上单梅在签字时即知晓了该借款事实,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表达其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应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型的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周某刚、单某梅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周某刚、单某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秦州区某银行贷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的标准,自2020年3月12日计算至付清时止),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的选择权在于债权人,债权人既可以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亦可以选择主张配偶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原告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夫妻双方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日常生活中,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情形屡见不鲜。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在订立合同阶段,需要签署完备的法律文件,有针对性地收集并保留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夫妻共同体也要谨慎地处理个人与家庭的经济纠纷,避免造成复杂的矛盾冲突。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务中虽确立了“共债共签”的裁判思路,但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通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主要考虑是,在债务形成之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同时,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当然,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二是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秦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