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几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某货物,原告将某货物送至被告处,并向被告提供销售清单用以对账,但在销售清单中双方并未签字确认,销售清单上的购买日期、购买人及货物规格及名称等内容均为原告自己填写,被告并未在销售清单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未付款,现被告对销售清单上载明的货款不予认可。
对此,法庭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几起案件中,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某货物且未付款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原告只提供了销售清单,其亦认可销售清单内容均由其自己填写,且销售清单上亦没有被告签名进行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另外,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恶意诉讼的角度考虑,对于原告的主张亦不应当支持。
综上,在这几起案例中,当事人提供的关键性证据均系销售清单,但在销售清单中并未明确载明购买人、购买货物规格等,且购买人未在销售清单中签字确认,在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当事人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故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尽量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相应的条款来保证自己的权利,如无法签订合同,理应在相应的如销售清单中载明具体的内容,如时间、购货人、货物规格、价款等,并由双方在销售清单中签字,并保留有其他证据如付款凭证等予以佐证,才能保证自己的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