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名资深钓友,2023年10月10日下午,王某赋闲在家又想钓鱼,遂邀约马某前往离家5公里的水库(禁钓区)钓鱼。晚上10时左右,王某和马某收获颇丰,遂收拾渔具准备离开,但发现巡逻人员已经到来,两人担心受到处罚,慌不择路之下跑到一条小路,因夜间视线不明王某不慎掉到路边的土坑里。马某随即向巡逻人员求助,巡逻人员和马某合力将王某从坑里扶上来,后马某开车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约2万余元。
经鉴定,王某右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之后,王某将该水库管理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合法的行为造成自身的权益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在禁钓区垂钓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其受伤的原因是自身为了逃避巡逻人员进而逃避处罚,且王某作为成年人和长期户外爱好者,应当预见到在夜间小路上奔跑的危险性,王某的行为系自陷风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水库巡逻员系正常履职行为,在王某掉入土坑后也积极进行救助,故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并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谁弱谁有理”,当事人因自身不合法、违悖公序良俗行为自陷危险,该行为导致的后果也应自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