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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投资只收回报不担风险? 法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23-12-08 09:57:56 打印 字号: |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披着“投资”的外壳,实质上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案件。

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采取“名股实债”的方式,原告对被告开发的项目投入资金30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由被告向其支付投资回报。现原告以其已履行投资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投资回报款,双方协商未果,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交付相关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借款还是投资。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依据《投资合作协议内容,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投资关系,但双方明确约定采取“名股实债”的方式,原告投入资金后,既不参与被告项目的开发和经营管理,也不承担被告项目的经营风险。首先,原告的投资行为并不具有意图成为被告股东的目的,其投资款项不能视为入股资金其次,原告的投资不能视为与被告的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最为突出的法律特征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原告的投资回报为固定收益,与项目盈亏不挂钩即无论盈亏,被告均保证原告投入的财产不受损失双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因此,本案认定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原被告借款关系。

今民商事活动中带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字眼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形式如何繁复都无法通过“投资”“入股”的外衣掩盖“出借款项”的实质,针对此类案件通常应从投资合同真实目的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主体地位及参与公司经营出资后收益形式等方面予以综合分析。


 
责任编辑:秦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