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三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案件一】
2011年7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潘某在天水市秦州区经营成人用品店和某商行时,从某购物网站和陌生推销员处购进“某某邦”、“某某神”等口服保健品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2022年3月10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经营的商行中查获“某某邦”、“某某神”等保健品13类81盒共计816粒。经检测上述13类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案件二】
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经营成人用品店时,从陌生推销员处购进“某某哥”、“某王”等口服保健品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3000余元。2022年3月10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经营的夫妻用品店查获“某某哥”、“某王”等保健品20类210盒共1790粒。经检测上述20类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案件三】
2019年7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经营商店时,从陌生推销员处购进 “某某哥”、“某某丸”等口服保健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0000元。2022年3月10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经营的商店中查获“某某哥”、“某某丸”等保健品11类97盒共计956粒。经检测上述11类成人保健品中均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案中被告人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各类口服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最终三案中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分,食用“西地那非”可能引发不良反应,包括头晕、恶心、消化不良、血压下降、视觉异常,并有可能造成心源性猝死,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引以为戒,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在购买保健食品时,要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要仔细查看食品原料、保健功能等标签和说明,牢记“保健品不能替代药物”,身体不适要及时就医,以免延误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