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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3-10-07 17:17:0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与女朋友周某甲预谋在赌博网站购买积分后卖给参赌人员赚取差价并获取赌博网站返利的方式牟利。随后郭某某以10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作案工具,包括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十几部手机以及手机上登陆的微信号和用于从赌博网站购买积分的账号。郭某某和周某甲租赁作案场所,招募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赵某某参与,在明知某游”、“某娱”、“某某八”、“陆某某”等网站是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登陆购买的网络赌博平台账号与平台取得联系,约定由被告人从平台购买赌博需要的积分后以高于购买的价格出售给参赌人员赚取差价,由平台将被告人的微信号公布在平台上供参赌人员联系购买积分,平台根据每天被告人购买积分的数量按照3%或5%的比例以积分的形式给被告人返利。参赌人员不能直接从赌博平台购买积分,遂从平台获取被告人微信添加好友,将赌资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被告人再将相应的积分充值到参赌人员用于赌博的账户内,参赌人员得到积分后自行在赌博平台赌博,参赌人员赌赢后将所赢积分发到被告人赌博账户内,被告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对应的资金发给参赌人员。

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周某甲等人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累计收取赌资4560333.59元,共非法获利951448.01元。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属于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5000元至4000元不等。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整个流程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信息流环节,即赌博网站网址、赔率等招赌信息的发布、参赌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银行账户等支付手段信息的确认、投注信息的上传与接收、赌博输赢结果的公布等;二是资金流环节,即利用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进行赌资的收支结算活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赵某某、周某丙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在资金流环节提供服务,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承担了一定的分工,符合法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赌场开设也向隐蔽的网络空间转移,只需点击网络连接便可快速进入网络赌博平台,这使许多赌徒趋之若鹜。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或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技术支持等,既危害自己又危害他人,更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切莫贪图一时非法之利而将法律抛诸脑后,更不要心存侥幸,否则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秦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