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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为何女儿不能继承全部财产
作者:小天水法庭  发布时间:2023-09-27 17:15:5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张甲与张乙为夫妻关系,双方先后生有四名子女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3一直未婚,但其与王某曾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有一张丽(化名)20224月,张某3去世,其生前在某银行有一笔金额20万元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但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20225月,张甲去世,也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现张乙、张某1、张某2、张某4、张丽对案涉20万存款的分配意见不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审理过程中,张某1以父亲(张甲)的生老病死一直由其负责为由要求继承张甲遗产份额的70%;张某4要求其继承份额归母亲张乙所有。

另查明,张甲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张甲、张乙、张某2、张某3、张某4一直共同生活,张某1将户口迁移至其他村生活已20余年。

争议焦点

张某3的兄弟姐妹是否有权继承张某3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裁判结果

张某3在某银行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本金20万元、5年存期利息及后续利息,张丽分得其中的五分之二(十五分之六),张乙分得十五分之七,张某1、张某2各分得十五分之一。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张甲、张某3去世前均未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故张甲、张某3的遗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张某3生前存款作为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甲(父亲)、张乙(母亲)、张丽(女儿)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由于张甲20225月去世,当时张某3存款未分割,张甲应当继承的份额作为其遗产依法应转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乙、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张某3先于张甲去世,张某3有权继承的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即张丽代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张某1以其对张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张甲继承份额的70%,但原告和其他被告均不认可张某1张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张甲长期与张某2、张某3共同生活,与张某1生活地点相距遥远,且张某1对其主张没有举证证明,故法院张某1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五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张甲继承份额依法应由张乙、张某1、张某2、张丽、张某4平均分割,即每人应分得张某3遗产的十五分之一。张某4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将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归张乙(其母亲)所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因此对张某3所留遗产,张丽最终应分得五分之二(十五分之六),张乙应分得十五分之七,张某1、张某2应各分得十五分之一。

法官寄语

随着民法典的普及,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程度越来越高,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其中,无遗嘱的案件数量远远高于有遗嘱的案件数量,而遗嘱则是避免继承纠纷的有效手段。“遗嘱”一词因沾染死亡色彩,大家常常避之不及,但在法律层面来说,遗嘱是遗产分配有力的法律文书,不仅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行使自己的财产分配权,也是避免身边亲人因为遗产对簿公堂,影响家庭和睦的重要手段,正确对待遗嘱,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财产。


 
责任编辑:秦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