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甲承包了A工地6号楼部分外墙保温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乙,乙雇佣丙为其提供外墙保温劳务,乙与丙口头约定按照1平米27元支付劳务费,年底付清。丙施工完毕后,多次向乙追要劳务费未果。2020年12月22日,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丙的工资68500元,由甲代付。乙先行在空白的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并注明“由甲代付工人工资A工地”后离开,后甲在该协议书上拟定协议内容后签字捺印。后丙多次催要未果后,将甲、乙状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庭审中,甲辩称其不同意支付劳务费,系乙雇佣了丙,且其与乙间的欠款已付清,不存在代付的情形。
【争议焦点】
空白协议上签字捺印是否具有效力?
【法院判决】
甲向丙支付劳务费68500元。
【案件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甲、乙、丙在协议书中约定了由甲代乙支付丙的劳务费,乙辩称其只是在空白的纸张上签名捺印,对具体的协议内容不知情,且自己未与丙进行劳务费结算,但其签字的行为应为乙对协议书具体内容的默认,而该协议书对丙的劳务费实际进行了结算。甲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甲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向丙代付劳务费,现甲未向丙代付劳务费,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丙要求甲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甲辩称的其不同意支付劳务费,系乙雇佣了丙,且其与乙间的欠款已付清,不存在代付的情形的意见,协议书已明确约定由甲代付,对于其认为的不存在代付的情形,甲付清乙的欠款发生在约定代付丙劳务费之后,应系其与乙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本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协议内容,避免产生有争议的合同条款,避免在空白协议上签字捺印,尤其在劳务合同中,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更应注意,从而更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