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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债务不追要 诉至法院被驳回
作者:皂郊法庭  发布时间:2023-07-29 11:13: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未及时主张诉讼权利,其诉讼请求被法院予以驳回。

2018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广告服务,期限为一年,广告费共计20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拖欠19万元的广告费。2022年5月,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广告费,后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该案件诉讼时效届满,不应当再予以保护其债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原、被告一致确认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21年11月。原告提供的主张债权的律师函系2022年5月13日发出,已经超过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情形下,因该债权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秦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