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简讯
秦州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 构建道德法律双保障
作者:七里墩法庭  发布时间:2022-12-02 17:22:28 打印 字号: | |

通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样的,子女在父母年老时要履行赡养的义务,这不仅是中华民族文化和道德的约束,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就依法受理了一起儿子要求指定为其父亲监护人的案件。

申请人闫某申请法院认定其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姐姐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闫某系父子关系,2007年被申请人与妻子离婚后,一直与儿子共同生活。被申请人于2010年逐渐开始表现异常,经常自言自语,出现幻听症状。被申请人患病后无法独自生活,精神状态极其不稳定,有时无法辨别家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已经丧失,无法做出合理正确的判断。2013年秦州区残疾人联合会确定被申请人为精神类残疾二级。故闫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姐姐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其申请。

审理中,经闫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甘肃某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对该鉴定意见书,各方均予以认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法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本案中闫某具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被申请人姐姐也同意闫某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因此法院依法指定闫某为其父亲的监护人。

法官寄语:法治社会下,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被监护人作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总是要处理一些民事行为事务,为其指定监护人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指定监护人也有利于监护人正常履行监护义务,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秦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