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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法院 | 拒绝签字 不影响司法程序
作者:藉口法庭  发布时间:2022-10-09 11:06: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相识,2014年7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9月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夫妻感情在此后并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至院,要求处理。

被告承认于2020年起一直分居生活,但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被告抵触情绪较大。庭审结束后,被告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工作人员在告知其拒绝签字确认可能产生的后果后,被告仍不同意签字,工作人员遂就当事人到庭情况进行拍照,并记录在卷,审判人员与书记员亦现场签字进行确认。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综上,当事人如认为笔录存在问题,可以在笔录上注明,或请求工作人员进行修改。拒绝签字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并不能影响笔录的效力,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力与司法程序的进行。


 
责任编辑:秦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