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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车辆购买的是“全险”吗?
作者:七里墩法庭  发布时间:2022-10-04 11:28:25 打印 字号: | |

车险是车辆所有人及车辆驾驶人上路行驶的必备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险可以减少车主及驾驶人的经济损失,分摊驾车造成的风险。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驾驶人对车险相关知识不了解,往往对保险赔偿结果或诉讼结果难以理解和接受。正值国庆假期,许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节日优惠套餐,那么您是不是会听到这样的推荐:“上个全险吧,保障全面又周到!”那么,您知道什么是“全险”吗?让我们结合秦州区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一起来看看“全险”吧!

【案情回顾

被告杨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由于道路结冰,车辆发生侧滑后与原告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形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被告杨某驾驶的客车在被告某财险天水支公司投有50万元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对原告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就其他赔偿事宜存有争议,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09元、误工费7277.5元、交通费9800元、车辆折旧费150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向法庭阐述了其要求赔付各项费用的理由。保险公司辩称除原告诉讼外其余已支付,诉讼的这些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且无合理证据支持,故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杨某则认为,他购买的是“全险”,所有一切费用都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医并支付医疗费,故按照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支持原告诉求的医疗费209元。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根据原告户籍地址与工作单位距离,酌情认定原告产生替代性交通费用2300元。对于原告要求的误工费,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就医时间为中午12时许,检查结果并无异常,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因就医产生了误工损失,车辆修理期间的误工损失并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故对原告要求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车辆折旧费无法律依据,故对此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件已生效,并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并不是所有费用都会由保险公司赔付,所以购买车辆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自我认知与法律存在的差异造成的不必要的烦恼。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事故是对方全责,就可以要求对方赔付一切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其他间接的财产损失法律上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在起诉时当事人要把握好尺度,避免起诉标的与结案标的相差较大,造成多交诉讼费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秦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