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泸州老窖公司系第1719161号“国窖”文字商标、第3287443号“国窖1573”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前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合法有效期限内,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即果酒(含酒精)、烧酒等。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中,将“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公布于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国窖”商标为驰名商标。2008年3月,“泸州老窖特曲”、“国窖1573”入选商务部中国名酒公示名单。
2021年6月19日,泸州老窖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泸州老窖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某商行,泸州老窖公司委托代理人进店购买了外包装标识为“国窖1573”的白酒两瓶,扫码支付并取得收款联及名片各一张。购买完毕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商品进行封存并拍照。同日,泸州老窖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送检的两瓶国窖1573(52度500ml),经鉴定不是泸州老窖公司产品。之后,泸州老窖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该商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侵权造成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余元。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商行老板频频“喊冤”:这两瓶“国窖1573”白酒是自己通过回收得来的,一瓶酒就赚一两百元,不可能给泸州老窖公司造成上万元的损失。然而,该商行老板始终拿不出关于其售卖的两瓶“国窖1573”的合法来源证据。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泸州老窖公司与商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达成后某商行当庭履行。
【案件评析】
泸州老窖公司是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对正品的特点、细节具有辨识能力,对涉案商标及许可使用情况最为了解,其鉴别使用自己商标商品的真伪,属于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泸州老窖公司的鉴定时间在购买之后公证处封存之前,鉴定证明书对被诉侵权商品与正品的差异作了说明;庭审中对被诉侵权产品通过防伪核对、紫光灯照射等鉴定手段对其商标、防伪标识、酒盒、辅材等进行的比对也印证了被诉侵权商品与正品的差异,故鉴定证明书予以采信。某商行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销售行为侵犯了泸州老窖公司第1719161号、第735136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也提醒各类经营者,无论是大型超市还是小型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确保销售商品合法安全,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同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论是正规进货还是回收,都应提升证据意识,建立进销货台账,及时妥善保留相应票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