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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摩托车被他人骑走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2-07-07 15:43:5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5日,未成年人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同时载郭某、庞某某在秦州区某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由史某某推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郭某、庞某某、史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所有人为王某某。事故发生后,史某某住院治疗179天,花费医疗费高达35万余元,经鉴定史某某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某和摩托车车主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余万元。

【争议焦点】

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所有人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史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43194.45元;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史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18456.35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本案涉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投保义务人,而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由王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8000元。王某某作为本案涉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对该摩托车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郭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同时,机动车所有人一定要对未成年人尽到教育义务,并对其所有的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以免未成年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酿成惨剧。


 
责任编辑:秦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