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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2-06-29 10:18: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原告与某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约定某公司以位于武山县的住宅为原告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16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各种费用等,但抵押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李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将李某及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息,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认为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某公司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某公司则认为仅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房屋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并未设立,原告不享有抵押权,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与某公司仅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某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

判决某公司在80万元限额内对李某未清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案抵押合同涉及的抵押物为建筑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有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合同双方的共同义务,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给原告在本案中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双方约定的抵押反担保金额为160万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在8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依赖于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提醒,签订抵押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仅有抵押合同虽然可以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债权人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易陷入执行难困境。


 
责任编辑: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