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洗钱”犯罪离自己很远很远,跟普通老百姓沾不上边,但其实“洗钱”犯罪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
被告人王某与郑某1、郑某2、朱某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在使用QQ时,一位用户给其发送了可以通过出借银行卡走账赚钱的消息,王某向该用户询问了价格,对方表示按照银行流水,每100万给1万元好处费。2021年9月6日,王某告诉郑某1、郑某2、朱某某三人自己有挣钱的门路,可以联系到需要银行卡“洗钱”的人,只要将银行卡交给对方并让其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操作就可以获得好处费,四人便按要求,来到兰州市进行交易,和对方见面后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居民身份证、支付宝密码并按要求刷脸认证,配合对方使用自己的银行账号进行了转账操作。经核实,四人银行卡涉及诈骗案件39起,涉案资金117万余元,非法获利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1、郑某2、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伙同三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为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联系上线和下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最终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郑某1、郑某2、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切勿提供自己的账户为他人转账,更不要以自己名字为他人开设账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切记不要因贪图小便宜,成为他人实施金融非法活动的“替罪羔羊”,最终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