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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需谨慎 损害须赔偿
作者:民一庭 马冰  发布时间:2022-03-15 14:55:4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9日23时10分许,被告牵着自家的阿拉斯加犬在秦州区家属院后门人行道上遛狗,8岁女孩毛逗狗时被咬伤头部。2020年6月19日,被送往天水市医院治疗,由被告垫付医药费、检查费342元。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市治疗被告垫付救护车转运费5000元。6月20日原告在西安市某某医院治疗,被告垫付医药费、检查费9.5元。2020年6月206月25日,原告在西安市医院住院治疗5天,被告垫付医药费、检查费8522.95元。2020年6月24日至7月8日,原告在解放军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告预交医药费、检查费30100元,其中住院花费19554.87元,退还10445.13元由原告监护人领取,出院医嘱:住院后按时换药,出院后一周来院行扩张器注水,后每4天注水1次。2020年9月20日至9月25日,原告在解放军医院住院治疗5天,原告支付医药费、检查费18623.26元2020年6月20日、6月23日、6月27日、7月4日、7月18日,原告在西安市X医院接种冻干狂犬病疫苗,支付医药费、检查费共计2697.5元,其中原告支付688元,被告支付2009.5元。2021年3月11日,原告前往西安市医院(西安市第XX医院)激光治疗,支付治疗费用891.84元。2021年7月19日至7月20日在西安附属医院门诊植发,支付治疗费用10659.14元。上述医药费被告垫付45983.95元2020年6月22日,被告给窦微信转账1000元,2020年7月1日给毛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被告给原告父亲购买手机支付1200元被告在陪同原告前往西安治疗期间,支付了就餐费、生活用品等费用共计2175.3元。

【法院裁判】

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毛某赔偿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5742.85元,减去已支付的52449.25元,实际再支付23293.6元;驳回原告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带嘴套、束犬链等)避免他人遭受损害、进而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涉案犬只系阿拉斯犬,虽然不属于烈性犬但其属于大型犬,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动物本身的危险性,案涉犬只设置完备的防护措施,比如戴嘴套等措施,但涉案犬只当时只有束犬链牵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其靠近涉案犬只时,被告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告知警示的义务,导致原告在逗时被咬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原告确实存在逗狗的行为,且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其被狗咬伤时系晚上,其监护人疏于监管,并未对其尽到监护责任,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综合此次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的过错情节分析,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75742.85元(94678.56×80%),原告自行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8935.71元(94678.56×20%)。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40983.95元、交通费509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2175.3元、被告给原告父亲购买手机的1200元以及给原告父母转账3000元,共计52449.25元,应予以扣减。

关于被告提到的原告过度医疗的问题,原告受伤较重且系未成年人,父母选择前往西安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希望原告得到更好的救治此次事件给原告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也是人之常情,且原告的手术和术后植发均系必要的治疗,不存在过度治疗的问题,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