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违法借贷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近日秦州区法院受理了徐某诉杨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从案件审查情况来看,杨某给高某于2018年书写了借条一份,担保人为高某。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该案符合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起诉并无不当,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该案立案后,法院干警及时给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徐某诉请: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2万元,由高某就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徐某向法庭称述,2018年2月给杨某借款11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杨某用自家宅基地及自建房作为抵押,杨某之父也在借条中签字。2019年4月归还徐某借款5万元,并将借款归还时间延后至2020年1月底,借款到期后,因杨某未归还剩余借款,徐某遂起诉到法院。审理中,杨某辩称:该借条确系本人所写,但他并未收到11万元的借款,他父亲可以作证,但是其父已经去世。当时借款时有徐某、杨某、高某及杨某的父亲四人在场。徐某陈述,他拿的是现金11万元,因杨某借有担保人高某的7.5万元及利息3.5万元,合计11万元,他将此款交给了高某。种种迹象表明,杨某的11万元借款实际并不存在,明显属于“套路贷”,通过摆事实、向双方释明法律,徐某的起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随后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徐某最终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