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柯某等3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缓刑,并处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柯某通过微信好友柯柯某1的推荐,添加了昵称为“1”的微信好友,柯某从“1”处了解到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的支付结算可以获得好处费,遂联系被告人柯某2,并告知其可以以此方法挣钱,柯某2表示愿意一起挣钱,后二人根据“1”的指示去湖南省常德市,湖北省阳新县某酒店等地登记房间,分别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并组织被告人洪某等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非法资金的支付结算。综上,被告人柯某个人及其组织的下线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共计1028731.2元;被告人柯某2个人及其组织的下线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共计984221.2元;被告人洪某个人及其发展的下线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金额372713.2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开办并提供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所得的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切莫贪图便宜,心存侥幸,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或租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可能涉嫌犯罪,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