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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虽甜蜜 转账需谨慎
作者:民一庭 马冰  发布时间:2022-03-09 14:59: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邓某与张某20215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邓某为增进与张某的感情,每当张某有经济需求时即通过微信向某转账。在2021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邓某共向张某转账32次,累计金额15万元。在32次转账中每次金额不等,金额较大的有2万元2次、1.5万元2次、1万元2次,其余金额均在千元以下,金额小的有200元1次、300元1次。后双方关系恶化于202111月分手,邓某要求张某归还其转账款未果,于2021年12月起诉到院,请求返还。

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相互增进感情的相处过程,恋人之间为了表达爱意而赠与一定价值范围内的财物,或者恋人之间在特定时间表达爱意的赠与以及恋人之间调整情趣的赠与,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财物数额较大,双方终止恋爱分手后,给付方要求收受方返还财物的,则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可根据实际情况判令取得利益一方予以适当返还,对于恋爱期间一方提供给另一方较大数额资金,未明确该资金系赠与,另一方收取资金后未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支出的,分手后提供资金方主张收受方予以返还的,可适当返还。本案中,原告在恋爱期间向被告转账32次,未明确系给被告赠与,资金未用于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支出,且每次转账的金额数字亦无特殊之含义(如“521”等),也不属恋人之间调整情的赠与或恋人之间在特定时间表达爱意的赠与。因此本案原告给被告的转款,应认定为原告为增进和被告的感情,进而达到与被告结婚之目的转款,该转款并不属赠与,故被告应予适当返还。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