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购买车辆要了解,谨防事故难赔付
作者:民二庭 王华  发布时间:2022-02-24 16:38:30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0月3日上午7时许,张某驾驶无牌四轮电动汽车行驶至秦州区孙家坪大道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由西向东直行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小客车侧翻后又撞倒了李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致李某受伤、三车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李某无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李某左侧内踝骨折、胫骨下端骨折,住院治疗24天后出院。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诉至本院。

本院城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后,即对被告张某进行了送达,张某表示其车辆购买了保险,并拿出保险的相关资料。法官在查看保险单之后发现,张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应属于机动车辆,但保险却是针对非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张某并未购买交强险。询问后张某陈述,该保险单是村里组织统一购买的,且认为其车辆是电动车,应属于非机动车,对于应购买何种保险也一概不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上述规定,张某所有的四轮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辆,应该依法投保交强险。但张某未投保交强险,在发生事故后应该怎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某未投保交强险,李某诉请张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应予赔偿。最终,本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分析下,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此案的关键,是张某在购买车辆时并不知四轮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也不知驾驶机动车辆应该投保交强险,导致在发生事故后受害者无法顺利取得保险理赔,对自己也造成了损失。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车辆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大量发生,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谨慎驾驶,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