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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作者:平南法庭 赵智慧  发布时间:2022-02-21 10:12:20 打印 字号: | |

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5万元,之后一直未还,李某起诉要求刘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刘某对本金认可,但对利息不承担。经法官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该案即将宣判时,法庭得知刘某病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庭对该案件中止审理。后刘某继承人均表示愿意继续参加诉讼,法庭依据上述法条中“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规定对案件继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返还李某钱款2万元。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不但继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还需继承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