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地区,饲养宠物已经是一种大众化的生活方式,猫、狗等宠物逐渐成为了人们家庭的成员之一,但随之而来产生了许多不文明饲养的行为,特别是遛狗不栓绳、随地大小便、惊扰路人、性情暴躁咬人等问题,给我们的人身、财产、生活环境带来了隐患。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狗咬人案件。2020年6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原告上厕所返回路过某学校家属院门口时,被被告饲养的一成年大型犬(阿拉斯加犬)撕咬,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主张,被告所饲养的阿拉斯加属于巨型犬,根据养狗的规定,该巨型犬应当带嘴套,但是被告并未给案涉狗带嘴套,且被告并未办理饲养犬只的手续,造成原告受伤的结果是被告未尽到饲主的管理职责,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被告手牵束犬链束缚下的家养犬,在行人不多的深夜23时外出遛狗,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原告脱离监护人监管,因喜欢动物而两次摸狗头嬉戏,在第三次低头亲吻狗时被狗咬伤,被告在整个事件中并无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对案涉犬只设置完备的防护措施,比如戴嘴套等措施,但涉案犬只当时只有束犬链牵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其靠近涉案犬只时,被告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告知警示的义务,导致原告在逗狗时被咬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原告确实存在逗狗的行为,且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其被狗咬伤时系晚上,其监护人疏于监管,并未对其尽到监护责任,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官提醒饲养动物的饲主在日常要加强管理义务,合法合规文明饲养,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普通民众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尽量不对饲养动物做出诱发其危险性的挑逗等行为,避免自己或他人受到损害,共同构筑人民与给动物和谐相处的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