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11月,原告傅某得知某房地产公司有商铺正在出售,当晚回家向其母亲蔡某表示欲购买该商铺,蔡某不同意,母女二人为此发生争吵。次日,傅某前往该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协议认购价值20万元的商铺1间,并交纳订金1万元。傅某母亲蔡某知晓后,母女二人再次发生矛盾,蔡某前往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此后傅某再未交纳剩余购房款。傅某起诉至法院,以其患有抑郁症、服用过感冒药意识模糊、与母亲蔡某吵架情绪不稳定等情况下仓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确认协议无效并由房地产公司返还订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某在签订协议前一天已向其母亲明确表达了购买商铺的想法,其母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次日傅某仍决意前往某房地产公司并签订协议、交纳1万元房款,证实其购买商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一贯的、明确的,其并不是在某房地产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其亦无证据证实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情形。庭审中,傅某母亲以代理人身份表示傅某患有抑郁症、服用感冒药、双方发生争吵等,以此否认协议效力,但其并无证据证实傅某患病,即使傅某确实患有抑郁症,也不能由此推断傅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傅某系成年人,从常理分析,其服用感冒药导致意识模糊的可能性不大,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傅某意识清楚,目的明确,签订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傅某确实与其母亲发生争吵,但当时不同意购房的是傅某母亲而非傅某,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傅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院考虑到傅某违约对于该房地产公司并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酌情确定由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傅某购房款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购买房屋或者商铺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较大的支出和投资,一方面,买受人应自主决定,对自己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一旦签约后毁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初入社会的年轻人购买房屋等较大金额的商品时需要家人的资助,故应与家人充分沟通,协调一致,切勿因为家庭内部意见不统一导致对外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