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了促进甘肃省非公经济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基金管理机构有合作协定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池”,为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作担保,并制定了《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贷款,只要符合该办法的条件,无需其他担保和抵押。该办法规定甘肃省财政厅为基金监管机构,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基金管理机构,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息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基金池,资金池资金由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由基金管理机构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存放,小微企业无有效抵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4%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当基金池中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按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一)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首先扣除违约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再由“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贷款;(二)当企业互助担保金不足清偿银行贷款时,由银行向基金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担保基金贷款的函》,经审查同意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与银行5:5的比例分担;(三)代偿后,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回复还款追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收回。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即退还该企业所缴互助担保金,当年内若互助担保金无代偿,则全额退还企业;若互助担保金有代偿,则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若企业再需贷款,担保金可长退短补基础使用。当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务终止且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互助担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2016年8月8日,某公司向户名为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银行为某行汇入保证金60万元。2016年8月10日,某公司与某行签订《小微企业互助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08100001890),合同约定贷款种类为小微企业互助贷款,贷款金额为伍佰万元整,贷款用途为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叁拾陆个月(2016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175%,贷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贷款提款期为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根据某公司实际需求,提款期内随时申请用款,贷款还款计划为第一年还款20%,第二年还款40%,第三年到期还清。2017年1月12日,某公司与某行签订《小微企业互助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0111000185),合同约定贷款种类为小微企业互助贷款,贷款金额为叁佰万元整,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为叁拾壹个月(2017年1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175%,贷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贷款提款期为2017年1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根据某公司实际需求,提款期内随时申请用款,贷款还款计划为第一年还款20%,第二年还款40%,第三年还款40%。以上两份合同均约定所称小微企业互助贷款,是指某行向某公司发放的,由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和某行缴纳“互助担保金”共同建立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的信贷业务。若企业互助担保金不足以抵偿逾期贷款的,对不足抵偿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同比例分摊代偿,代偿后某行有权继续向某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银行代偿、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企业互助担保金的顺序依次补回。若某行按期还清贷款后,若企业互助担保金无代偿的,则全额返还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若有代偿的,则按照代偿比例同比例扣除后返还某公司;若已全部代偿导致余额为零的,则不再返还。2018年1月11日,某公司提前足额还清上述两笔借款本息。但因2017年和2018年有部分小微企业未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代偿,经某行计算后,于2019年2月22日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退还甘肃兴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等88家企业互助担保金的报告”,2019年3月26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处向局领导进行请示,2019年4月3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同意办理的批示。2019年4月9日,某公司收到户名为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账户内转出的退还的互助担保金295137.69元,后某公司认为某行应全额退还互助保证金,多次找某行协商未果。
【法院裁判】
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小微企业互助担保旨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解决小微企业贷款时无法提供担保的问题,由需要贷款的小微企业缴纳“互助担保金”为所有小微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可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是由作为委托人的小微企业主通过向基金管理机构(原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互助担保金获得贷款的资格,某行只是受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发放贷款。本案中,某公司与某行签订《小微企业互助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保护。某公司缴纳了互助担保金取得贷款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以其缴纳的互助担保金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虽然某公司按期足额归还了银行贷款,但有部分小微企业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某公司所缴的互助担保金理应承担担保责任,由此致使其互助担保金无法全额退回,故其要求某行退还剩余全部互助担保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