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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未成交,还需支付中介费吗?
作者:七里墩法庭 麻香苗  发布时间:2021-12-22 15:37:47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因房屋中介公司掌握了大量的房产信息,许多购房者出于对中介公司专业性的信任,往往选择中介进行房产交易,但许多购房者在房产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大都选择不付或者少付中介费用,由此引发的中介费纠纷也不断增多。那房产未实际成交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2021年4月,天水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买卖斡旋金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张某提供居间服务,斡旋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房屋成交价3%中介佣金。合同签订后,经天水某房地产公司与房主协商,其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后因张某与房主关于房屋的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房子最终未成交。天水某房地产公司多次要求张某支付中介费,但张某一直推脱不付。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房子未成交,天水某房地产公司亦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其不应支付中介费。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分析说理天水某房地产公司表示愿意降低中介费的数额张某也同意该公司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中介费的义务。即使房屋没有买成,委托人也是需要依约支付中介费的,但如果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则中介人只能请求支付居间必要费用,而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费。委托人如遇到中介人提供格式合同,约定诸如“买卖不成中介费不退”等内容,这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委托人可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