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向银行贷款作为创业和企业产生经营所需资金,这也导致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中金融借款纠纷不断增加。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一起原告某银行诉刘某、潘某、尤某、刘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某违约,原告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6897.23元及利息及罚息17076.55元,并支付清偿借款本息为止的全部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潘某、尤某、刘某1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尤某、刘某1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小企业版)》,约定原告向被告刘某提供最高53万元授信额度,2018年1月12日,原告实际向被告刘某借款35万元,利息为月利率6.67‰。被告潘某、尤某、刘某1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尤某、刘某1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本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在借款期间被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现已是无意识的植物人,其妻子潘某向法庭陈述,刘某系全家唯一的家庭支柱,家里现在两位老人均生病,潘某自己眼睛伤残,两个小孩还在上学,家中外债较大,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尤某、刘某1也均表示愿意偿还贷款本金,但是希望原告能够减免利息。主办法官在了解被告的实际情况后,组织原、被告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并与原告某银行就其单位利息减免的可行性、减免额度多次进行沟通,主动联系原告了解利息减免进展,原告也考虑被告目前的实际困难,通过向上级单位上报利息减免申请,被告亦积极主动配合提供证明材料,最终原告同意减免原告逾期产生的利息,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院是维护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根据地,法律既是无情的,但法律也是有温度的,法律将调解程序贯穿于整个司法审判程序,执法人员在严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积极促进案件的圆满解决,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均感受到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