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文化”源远流长。临近年关,不少人要组织或者参加宴请,喝酒就在所难免。但是近年来,因为过度饮酒引发的矛盾纠纷愈来愈多。那么,因为醉酒造成人员伤亡,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张某与马某、杨某、辛某为朋友关系。2019年某天,马某邀请张某、杨某、辛某、严某到其新家看房作客。杨某、辛某、严某于当天下午先到马某家中,16时左右,张某才到马某家中,各被告均闻见张某身上有酒气。马某准备了凉菜及1瓶1斤装的白酒招待众人。该五人便以玩扑克牌游戏的方式进行饮酒,期间因杨某不愿喝酒,张某便硬劝杨某饮酒一杯,杨某便与张某由此发生不快,其余四人便继续饮酒。17时左右,杨某便与严某先行离开马某家,张某、马某、辛某三人将剩余的一两酒饮完。18时左右,张某、辛某也离开马某家。张某、辛某均驾驶二轮电动车,马某将二人送至小区门口,马某与辛某均劝说张某回家,但张某执意还要到其他地方找其朋友,遂张某驾驶自己的二轮电动车沿马路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翻入水渠,致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中,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就餐饮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也是朋友聚会交流感情的一种方式,但过量饮酒会给自己及他人带来危害,故饮酒者应自主控制饮酒行为并在饮酒后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之间也应对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护送、照顾、通知其家属的义务,避免使共同饮酒人受到意外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张某在已饮酒情形下与杨某、辛某、严某再行饮酒,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四人未将处于醉酒状态的张某照顾至安全状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桌文化”作为国内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不仅会出现在职场上,还会出现在家庭聚会中。就餐饮酒过程中,不论是饮酒者还是同饮者,都应该有所节制,不能过量饮酒。所以,饮酒者需自制,同饮者需劝阻,若出现意外,大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