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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帮互助需弘扬 安全防范要牢记
作者:藉口法庭 李迎琳  发布时间:2021-12-06 17:15:23 打印 字号: | |

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请原告及同村村民帮忙其整理搬运旧玻璃,原告负责装载运车的旧玻璃,在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本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现已履行完毕。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出于邻里关系给被告帮忙,被告作为受益方,原告无偿付出劳动。通过此案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分清义务帮工与给他人帮忙的区别,由于义务帮工的无偿性等特征,法律上义务帮工人受害的责任分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对于义务帮工人的损害其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即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其不承担责任。民法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单独列为一条,更重视该原则的应用,其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同时,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更着重强调必须以有损害结果为前提,无损害结果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在日常生活中,自愿或好意引发的行为,也可能导致自己或他人受损害。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