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在这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得到依法保护,公平正义会得到充分体现。当事人既然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就要自觉遵守法庭秩序。然而,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处以2000元罚款。
该案系父母子女之间因拆迁安置房的分配问题引起的纠纷,原、被告系一家人,本应顾念彼此之间的亲情,孝敬父母,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情绪异常激动,法官多次提醒当事人不得在法官未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发言,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庭审进行的异常困难。在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让当事人分别阅笔录,王某某居然冲进审判庭将其妹妹王某踢倒在地,最终在法警的协助下,闹事的当事人才离开法庭,王某某藐视国家司法权威,粗暴践踏法律尊严,其行为严重干扰了诉讼秩序,故对其罚款2000元,以示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在此,需提示所有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必将收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