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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进行投资,资金亏损如何承担
作者:民二庭 石娅丽  发布时间:2021-12-06 10:24:0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人均在海南省购有住房。2019年初,被告在做国际期货投资。2019年1月13日,原告在建行开通银行卡,并开通国际期货贸易账户。该国际期货贸易账户由原告、投资公司及银行共同管理,并绑定了原告的手机号码。原告委托被告管理上述账户,进行股指和黄金、白银、石油等期货的买入或卖出。同年1月28日,原告通过他行向账户存入30万元。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协助上述款项分六次(每次五万元)跨行转入三个不同的银行账户内,后经原、被告共同查询,上述30万元全部转入原告的国际期货贸易投资账户。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转入后不久其已赚4万余元。原告开通国际期货贸易投资账户之初,被告在原告的电脑上代为操作,后被告复制原告的国际期货投资账户的交易系统在自己的电脑上进行操作,该复制的交易系统无需输入个人信息及密码,如原告的电脑登录其投资账户,被告所复制的交易系统便被迫下线。因长久未登录投资账户,原、被告称均不知晓投资账户内现状。原告认为其银行卡内的30万元系被告私自转走,要求被告返还其投资款30万元。

被告辩称,其早已将国际期货投资市场风险告知原告。银行卡系原告以自己名义开通后由原告、投资方及银行三方托管的,后原告在被告的协助下开通了国际期货贸易投资账户。原告银行卡内的30万元是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协助其分六次转到私人账户的,后经双方查询确认,上述30万元已全部转入原告的国际期货贸易投资账户。被告并未管理原告的银行卡账户,亦不知晓原告银行卡个人信息及密码。其并无返还原告30万元投资款的义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原告委托被告开通并管理国际期货贸易投资账户,被告对此亦认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开通银行卡,并向卡内存入30万元,用于进行国际期货贸易。被告虽代为管理原告的国际期货贸易账户,但原告所开通的工行卡的个人信息及密码由原告自己掌握,原告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将个人信息及密码提供给了被告。原告亦认可案涉30万元是应投资助理要求分六次转入私人账户,经双方查询,上述30万元已确认转入原告的国际期货贸易投资账户,且原告在庭审中称其还赚了四万余元。期货贸易投资市场存在较大风险,原告对该风险应该明知,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国际期货贸易投资账户现状,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管理其账户期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期货贸易投资市场与股市同样具有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当对其所要投资的期货贸易进行详细的了解与认知,充分知晓该类交易应注重的关键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并且要具备应对强大压力的心理素质。对其期货贸易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妥善保管,避免信息丢失和泄露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即使委托他人进行操作,也应保管好贸易账户的信息,并且自己也要随时掌握和了解其交易信息及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