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2020年2月3日,劳动者赵某向天水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而后,双方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赵某向天水市秦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附属的劳动关系的存在,得到了该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而天水某公司不满仲裁结果,于2021年5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向赵某支付最低工资之差额补偿款及经济赔偿金,由此引发纠纷。
在该案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借助调解制度的特有功能,主动向原告释明法律,告知其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经过细致、耐心调解,原告天水某公司与被告赵某自愿达成调解,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由原告天水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之前支付被告赵某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及社保损失共计45000元。
调解协议履行的最后期限恰逢我市又一轮新冠疫情爆发,该公司处于停工状态,故未能如期履行调解协议,11月15日,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社会各界有序复工复产,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天水某公司,督促其尽快履行调解协议,11月17日,天水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了赵某45000元,该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在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后,承办法官依然继续调解工作,积极督促原告担当作为、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相关义务,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解制度作为我国一项特色的审判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庭今后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将继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机能,着力促成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快速化解,从而有效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