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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结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作者:审管办 王永利  发布时间:2021-11-22 10:40: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2015年7月入职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15年7月6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原告被派至被告下属分公司工作,岗位为财务出纳。2020年7月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协商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年8月11日,原告移交了工作并于当月15日离开被告分公司。2020年11月1日,被告下发了《关于李某同志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决定》,并于2021年2月2日送达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移交个人档案,但被告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移交。

另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下属分公司将建设单位某实业有限公司用于给被告抵账的房屋销售给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告分公司职工。2018年1月,原告向建设单位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以7500元/㎡购买建筑面积61.34㎡房屋一套。2020年8月原告离职时,被告认为原告购买房屋时的价格低于抵账价8800元/㎡,要求原告支付差额79742元,并在原告2020年6月至8月的工资中扣除房款10245.15元。2021年3月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转移原告个人档案并补发2020年6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10245.15元。被告在答辩时提出反申请,请求原告退还购买的单位抵账的房屋并返还购房款差额69496.85元。仲裁委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转交个人档案;2. 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支付被扣工资10245.15元;3.驳回李某的其他各项请求。双方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被告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21年7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5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仲裁裁决。之后,原告就劳动争议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

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案例评析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5日到期,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亦于2020年11月1日下发了双方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至此原、被告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为原告办理档案移交的手续,而不应以其他理由拒绝,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