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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引发的邻里健康权纠纷
作者:藉口法庭 李迎琳  发布时间:2021-11-22 09:58:06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是至关重要的。近期,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本院多次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20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秦州区太京镇张某家铺子西边的巷道口时,原告站在马路东边看广告,因原告未给被告让路,被告便说:“你聋了吗?”因此双方发生争吵,期间被告在原告右胸口打了一拳。原告于当日在天水市中医院门诊检查,于2020年3月7日在天水市中医院住院,2020年3月16日出院,共住院9天,伤情诊断为:中医诊断:伤筋病、气滞血瘀症,西医诊断:1.右侧胸壁挫伤;2.高血压病2级(低危);3.后循环缺血;4.脑外伤后综合征。2020年4月5日,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太京派出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审理中,经原告申请并经本院委托,甘肃中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评定原告后续治疗费为3000-5000元、误工期限为23日、护理期限为9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

因这起案件发生在“邻里”这个特殊主体之间,为防止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坚持认为自己在该案中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且在开庭阶段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无奈之下法官只好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邻居关系,本该和睦相处,双方因让路问题发生纠纷,因双方均未理智对待和冷静处理,致冲突不断升级,双方在争吵过程中被告行为致原告受伤,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也存在辱骂被告的行为,故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酌情减轻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对原告因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邻里之间在处理日常事务中,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理解,不应采取极端消极的方法处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

主要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