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同为天水市秦州区汪川镇某村村民,两家旧院毗邻,地势平行,刘某家西侧为崖,东侧为张某家旧院。2008年因受地震影响,刘某家房屋需要翻修,2014年刘某将其宅基地下挖数米后,重新修建了房屋,因刘某的下挖行为,刘某家新房与张某家旧院之间新出现了一道高约2米的土崖,刘某未对土崖的边坡进行过任何处理,一直保持原始土质,在新房与土崖间也未设置专门的水路,仅对地面用水泥进行了硬化。张某在刘某家修建新房之后,将其旧院内在土崖边的3间房屋拆除,院内保留土木结构北房4间,院内其余(含水路)一直保持原状至今。2020年后半年,因雨水较多,导致土崖出现滑坡,一些土方堆积在刘某家房屋墙边,刘某认为这导致张某家旧院的雨水流入了自家房屋地下室,要求张某处理,张某则认为刘某应当将土崖边坡进行处理,问题即可得到解决,但刘某拒绝。后刘某起诉要求处理。
【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家之间的土崖2020年因雨发生滑坡。该土崖并非自然产生,完全是刘某在2014年为了重修自家房屋,将自家宅基地下挖后才出现的,且之后刘某对该土崖的边坡一直未进行任何处理,保持原始土质至今。刘某在修建新房时应当知道其下挖宅基地修建新房的行为将会大幅度改变周边地形,且改变后的地形可能会对自家新房以及相邻的张某家旧院产生不利影响。刘某作为改变地形原状的一方,有义务对土崖边坡进行必要的处理,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土崖滑坡的可能性,避免出现安全隐患。但刘某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致使土崖在数年后因雨发生滑坡,对此刘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刘某负担。
(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民法典》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