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当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坐在被告人席受审时,已是追悔莫及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尚未受到询问、未采取强制施措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法庭上,今年57岁的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被告人陈某某平时在建筑工地打工,主要工作上是安装门窗,需要经常用到射钉枪。在2019年陈某某为了打野兔就萌生了用射钉枪改装成枪支的念头,他从建材市场购买了射钉枪,并让工友帮他改装成了射钉枪,然而他自己却不知道在没有持枪证的情况下,他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法官表示类似陈某某的情况不是个案,往往从事装修行业的人都能接触到射钉枪,很容易产生私自改装、持有枪支的念头。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给社会增加不安定的因素,所以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主动上缴私藏的非法枪爆物品,并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共同营造人人远离抵制非法枪爆物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