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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未同居,离婚彩礼退不退?
作者:平南法庭 赵智慧  发布时间:2021-11-18 09:48: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并未同居生活,类似这样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呢?

于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亲认识,很快便谈婚论嫁。2019年6月订婚仪式中刘某父母送给于某父母彩礼10万元,衣服钱2万元,刘某给于某购买价值25000元的“三金”饰品等。订婚仪式举行次日,二人便领取了结婚证。按照习俗将定于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后于某家又提出让刘某家在天水市购买一套楼房作为二人的婚房,刘某家庭条件一般,一时拿不出购房款,二人便经常发生争吵,加之二人感情基础薄弱,便办理了离婚。婚后刘某要求于某家返还彩礼,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官在审理查明情况后,多次调解未成,只得依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刘某给于某购买的三金以及给付于某父母的10万元,在给付过程中虽未言明其性质,但结合本地习俗、财产价值、赠送与接收的主体等情况,应当认定金饰与10万元属于刘某家给付于某家的订婚彩礼。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并未共同生活,根据彩礼数额、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本地习俗及生活实际等,法院判决于某返还刘某彩礼10万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