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李某在邢某承包的工地上务工,从事的抹灰劳务。工程完工后,经结算,邢某欠李某劳务费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此后一直未付,李某起诉要求处理。
秦州法院受理该案后,联系到被告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开庭前一天,李某称因受疫情影响,来不了法庭。由于李某是外地人,路途遥远且因受疫情影响来不了。因此,为了便利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办案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后决定通过微信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本案。法官建立微信群,给当事人一个互相协商调解的平台。在确认双方身份信息后,双方在微信群里提出了各自的调解意见,经协商邢某在今年年底一次性付清李某劳务费2万元。之后办案法官确认了调解协议,据此制作了调解书,送达了当事人。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运用,法院审判工作也可以运用网络途径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不断多样化的审判方式,在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承办的同时,也便利了当事人,优化了解决纠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