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员工李某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价值7万余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由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提货时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合同签订一周后,李某表示不愿再履行合同,已与其他公司签订了新的《买卖合同》。被告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对原告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双方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审理中,被告公司认为李某无权代理被告签订合同,合同中也没有公司的盖章,因此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中,李某既不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中也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因此李某在合同中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本案如何处理的关键。本案中,李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在未得到被告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系无权代理。《买卖合同》的签订地系被告公司所在地,并且从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原告对李某代被告签订合同有足够的信任,李某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告知原告因货物规格及价款的问题不再履行合同,其已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因被告单方不履行合同构成了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案例评析】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签订合同后不予履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