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一直是广大业主最关心的事情,当物业服务提供有问题时,个别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时总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唯有通过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才能更好的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未协商妥当怎么办?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原告七里墩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被告前期物业服务公司退出该小区并移交相关资料的案件。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8日,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019年12月20日该业主委员会召开一届二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在小区公告栏中公布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及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事宜,采用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征求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征集有效意见户数为354户,其中353户同意解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1户不同意解除,同意面积为35871.65平方米。该小区总住户568户住宅,21户商铺,计容建筑面积为61279.2平方米。该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均同意解除解聘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20年1月13日原告发布解聘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一直未向原告移交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也未从该小区中搬离。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原告采用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征求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该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均同意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民事判决书中均认定原告聘请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合法有效,且原告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故原告与被告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一、被告物业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二、被告物业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法官说法:本案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决定,合法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依照其决定,退出该小区并配合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可以先向物业公司反馈问题,解决不了的,由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协商。业主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决定事项,要求同意的业主人数及专有面积不同。《民法典》颁布后,对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第三编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进一步保障其合法权益,让业主们住的更加有幸福感。而作为物业服务公司,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为业主服务中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解决业主在住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努力打造一个安居、宜居的住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