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对张某、刘某、赵某租赁的房屋进行强制腾房,张某、刘某、赵某最终摄于法律威严配合将房子腾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2017年2月,张某、刘某、赵某租赁杨某位于秦州区玉泉镇某村的院子用于承办农家乐,约定租金前三年为每年3万元,3年后租金从5万元逐年递增。2018年三被告人未支付租金,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处理,法院判决张某、刘某、赵某30日内将租用杨某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某村房屋腾空并返还给杨某。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申请人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要求被执行人腾房,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推脱法律责任,拒不配合,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租赁房屋,耐心细致对其进行引导和劝解,劝导其尽快将租赁房屋腾出,但张某、刘某、赵某三人态度蛮横拒不腾房。
2021年7月上午,秦州区法院执行局干警20人与秦州区检察院监督执行干警2人来到租赁房屋处,准备对张某、刘某、赵某租赁房屋进行强制腾空,并将妨碍阻挠执行的刘某带离现场,张某见状,便主动表示配合法院工作,打开所有房门,执行局干警根据预案将房内物品清点造册搬离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场所,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保管责任,告知了被执行人限期领取物品的责任,以及要承担本次搬离物品运输等各项费用。之后将房屋当即交付给杨某。
开展集中执行腾房活动,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的错误行为,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