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诉被告某交通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某交通运输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9月11日0时至2020年9月10日24时止,每人(座)责任限额为100000元。2020年8月,原告乘坐被告某交通运输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在公交车起步时摔伤。原告遂在公交车司机的陪同下前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临床诊断为左侧桡骨骨折。经原、被告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处理结果】
本案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马某支付了各项损失赔偿款共计18000元。
【争议焦点】
司机驾驶公交车紧急制动操作不当导致乘客受伤,是否应由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原告作为乘客,在正常乘车时摔伤,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亦未举证证明原告所受损害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公交车司机操作不当致乘客受损,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交通运输公司已为案涉公交车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乘客进行赔偿。客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主要是指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实际是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道路运输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旅客、货主乘坐或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发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当发生事故时,因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原因致使车上的乘客、驾驶员、跟车售票员、跟车导游等车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都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案正是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乘客受伤,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投保客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