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调解了一起因酒后驾车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在中国酒桌文化的影响下,喝酒已成为当今社交的重要方式,以“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的劝酒方式也是层出不穷。
小张系老张的外甥,因老张家中女儿出嫁,邀请小张参加婚宴,在亲戚朋友欢聚一堂的美好时刻,平日里酒量并不好也很少饮酒的小张开始推杯换盏。在数小时后,醉酒的小张不顾老张家人的劝阻,独自驾车回家。在距离家中不到1千米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酿成惨剧。事故发生之后,小张的近亲属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共899064元。
在本案审理中,因根据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事发当晚小张是否被同桌人劝酒,也无法查明老张是否进行劝阻小张驾车离开。法官认为,小张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充分认识,亦应该对自己酒后的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但老张作为此次宴请的组织者,也应当合理预见并控制被宴请人的潜在危险,但老张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对醉酒的小张进行劝阻,亦没有在小张醉酒驾车离开后通知其家人,放任了这种危险的及其后果的发生。
法官在综合考虑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小张的家庭状况、老张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开展数次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一方面安抚小张家属的情绪,明确分析小张应该自己承担的责任,一方面向向被告说明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及拒绝履行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小张的家属与老张最终达成一致,按照赔偿总额的30%进行赔付。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作为驾驶者本人,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同行者,一定要文明饮酒,适量而行,适可而止。生命不能重来,安全不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