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秉承了这一理念。
邢某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经审理查明,双方生育的儿子今年4岁,随李某的父母生活。邢某认为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的很好,所以双方协议由李某抚养孩子。法官对双方关于孩子的抚养的调解意见进行了当庭干预,并及时向双方释明: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李某常年在外打工,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及时李某的父母能照顾好孩子,孩子随李某生活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经过释明,双方认识到孩子的抚养权更多的是法定义务,于是协商同意孩子由邢某抚养。邢某同时向李某保证会好好抚养孩子,李某表示也会协助邢某抚养孩子。案件得以妥善调解,未成年人的权益也被依法保护。
在离婚抚养纠纷的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是我国既有的法定原则,也是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和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