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顾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余元。
2014年年底,顾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顾某按照当地习俗给李家送了现金6.2万元,“三金”2万元及买衣服等款项共计10余万元。2015年6月领取结婚证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同年12月,顾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顾某与李某已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因生活矛盾导致分居生活,生活时间较短。顾某为缔结婚姻,给付李某彩礼10万余元,与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相比,其数额较大,客观上给顾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故对于顾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应综合考虑收受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实际生活情况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因素,法院最后判决:由李某返还顾某彩礼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