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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能否履行
作者:民二庭 张婉琴  发布时间:2021-08-30 09:25:11 打印 字号: | |

近期,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某某公司系在天水市项目施工中的保险单位,为项目投有团体意外保险。2020年6月24日,原告前往该工地地下室施工,因地下室未安装照明,光线昏暗,原告在顺墙壁下行时跌下楼梯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胸11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现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庭审中,被告认为对于伤残赔偿金也明确提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原告伤情不能达到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不予赔付,庭后法庭主持调解,原告同意由接受其提供劳务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所以原告放弃由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该案属于重复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公司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前赔付原告赵某某残疾赔偿金41000元,原告赵某某对余款予以放弃。

法官温馨提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安全,施工单位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加强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安全。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