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祖孙关系,原告为被告的孙女。2016年原告出生后户口登记在被告处。2018年5月原告父亲去世,之后原告随母亲在外生活。同年7月,被告家共5人(含原告)均纳入二类低保,低保金由被告领取。2018年二类低保金为每人每月290元;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二类低保金为每人每月318元。2020年4月,经民政部门核查,原告随其母亲在外生活,遂取消了原告享受低保的资格并不再发放原告当月及后续的低保金。同年9月,原告户口迁至其母亲处。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已领取的低保金,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应归其所有的低保款。
【争议焦点】
低保金归户主所有还是归家庭申领成员各自所有。
【案例评析】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金直接发放至低保家庭账户。被告师某作为户主,领取低保金并无不当。但低保金并非被告的个人财产,而是以家庭人口数量为单位计算并实际发放,属于家庭申领成员各自所有。根据甘肃省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被告领取的低保金中含原告低保金6398元,该款项属原告财产。原告在其父亲去世后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应在领取户内低保金后将属于原告的6398元低保金及时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低保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其金额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对于农村贫困人口来说,这无疑是一项惠民工程。但在享受国家惠民政策的同时,部分家庭成员之间对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户主认为其作为家中长辈或长子,低保金应全部归其个人所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虽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低保金的发放原则上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根据甘肃省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低保金以家庭人口数量为单位计算,每人每月实际发放,故低保金应归家庭申领成员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