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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不是“摆设”
作者:七里墩法庭 辛杰  发布时间:2021-08-03 11:43: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七里墩法庭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贾某起诉某地产商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

2017年7月31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贾某购买被告某地产商精装修住宅用房,房款总价10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贾某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6月1日,贾某收到地产商发出的收楼通知,贾某当天进行预验房,发现所购房屋存在一些问题,遂与被告沟通,被告陆续修复房屋问题。直到2021年1月5日地产商才再次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原告于1月19日到场验房,发现房屋部分问题还未处理,故仍未办理收房手续。

贾某开庭时表示对地产商的所作所为非常气愤,一辈子挣得钱就买了这个房子还出现这么多问题,贾某还说“某地产商就根本不管,一个问题我反映了好多次都迟迟不管,他们好像对合同违约无所谓,假如我要是不按时付房钱,估计他们早就用各种手段向我要钱了”。经法庭与开发商多次协调,督促开发商修缮房屋,并实地查看现场,确保贾某房屋质量问题已经解决,双方当事人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

在查验房屋时提出房屋存在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地产商应负责修复,修复后将房屋交付,但仍应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故法院作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贾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218元的一审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地产商明显未完全履行合约,且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应当就违约责任赔偿贾某损失。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后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尊崇契约精神,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不是“摆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具有约束合同签订人的作用。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