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丈夫独自买房,离婚时,妻子称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所以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但丈夫称房贷由其父母资助,与妻子无关。
2017年,小李与小红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便登记结婚。小李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得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后,双方约定共同偿还房贷。后夫妻二人因为家庭矛盾,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李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李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小李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将10万元转入小李的另一个账户,小李随后将10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起,小李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定期还贷,另小李的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陆续为小李转账。因此小李认为:其婚后还贷的资金系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本院审理中查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房贷,大部分由小李提前支付,小李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其母亲为其转入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小李也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还贷,另小红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李负责还款。综上,小李认为婚后还贷均由其父母赞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判决准许小李与小红解除婚姻关系,小李应向小红偿还夫妻存续期间房产的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及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为法院干警,接触的婚前购置房屋、婚后还贷类案件较多。在诉讼或者准备离婚时,通过私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方式,试图掩盖双方共同还款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这种不利于家庭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必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